上海电机学院文件
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
各部门、各二级学院:
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,提高公务用车效率,更好地服务学校发展,根据《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》(沪委办发〔2019〕92号)和《上海电机学院公车改革实施方案》(沪电机院后〔2018〕30号),经学校2021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制定《上海电机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》。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上海电机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
上海电机学院
2021年11月10日
附件
上海电机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
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,提高公务用车效率,更好地服务学校发展,根据《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》(沪委办发〔2019〕92号)和《上海电机学院公车改革实施方案》(沪电机院后〔2018〕30号)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公务用车界定与使用范围
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公务用车是指上海电机学院依照上级有关规定,为保障学校正常办学需求,用于学校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、后勤保障等各类业务及公务活动的而配备的大中小型机动车辆。
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公务用车统一由总务部管理和调配使用,禁止私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总务部应及时做好车辆维修、年审、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,确保车辆即时可用。
第三条 公车改革后,学校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科学、规范、高效使用公务车辆,严格落实责任制,以下情况可使用公务车辆:
1.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、会议,参加校外公务活动、会议确有必要的;
2.接待公务活动相关人员、重要客人等;
3.文件交换及领取、递送机密件;
4.财务部门涉及现金的业务;
5.购置批量物品及批量设备运送维修;
6.职工和学生患急病送医院;
7.现有多校区及教学点之间的公务活动;
8.离退休老干部的各项保障工作;
9.其他紧急公务用车情况。
二、公务用车申请审批程序和原则
第四条 申请公务用车,必须在校园网一站式办事大厅填报公务用车申请,并经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。市内用车原则上需提前一天完成用车审批程序,由总务部遵循轻重缓急的原则统一安排车辆。无法安排公务车辆的情况下,申请用车部门可使用社会资源,费用从申请部门交通费用中列支。
第五条公务机动车原则上不保障跨省市公务。
第六条 紧急公务用车可直接联系总务部。
第七条 所有申请使用公务车人员不得要求驾驶员到家接送,可到附近公交、地标性地点接送。
第八条 师生员工往返两校区进行日常教学、管理等活动,原则上乘坐学校交通车往返,不专门派车。
三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
第九条 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定人负责管理和驾驶,并按学校规定地点统一停放。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,严守操作规程。因不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,视情节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。对不遵守操作规程,造成损失的,由驾驶员承担经济损失,并视情节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。具体要求另行制定或纳入劳动人事合同。
第十条 未经总务部许可擅自使用公车,其一切事故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,且当事人须接受学校的处理。
四、公务用车费用管理
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、统一招投标、定点维修、车辆保险及保养制度,维修保养由定点厂家出具《维修保养预算单》,并经批准后再实施,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账。如车辆突发故障,经总务部同意后可以就近紧急处置。
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用卡加油,一车一卡,定车定卡,卡随车保管,注意密码保护。驾驶员如发现卡丢失,应立即报告,以便及时挂失。否则,造成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。如遇特殊情况用现金加油,须经总务部同意。
第十三条 车辆各类保险由总务部统一负责办理。车辆年检由车辆驾驶人负责办理。公务车(ETC卡)一卡一车,由总务部统一充值。停车费每月实报实销。
第十四条 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,如属个人过失或维护管理失当,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,如属不可抗力原因,罚款由学校承担。
五、附则
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总务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此前学校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,按本办法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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